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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处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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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作、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 |
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 |
"三定"规定。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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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与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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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作、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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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资源开发利用形势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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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国土资源政策应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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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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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协调完成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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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以及测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国土资源调控的责任。 |
负责涉及土地政策法规问题的综合协调和咨询。 |
"三定"规定。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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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以及测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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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全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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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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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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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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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涉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
《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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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担并指导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
《信访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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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实施国家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
"三定"规定。 |
土地利用 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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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
负责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规划科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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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指导和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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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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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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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承办审核、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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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与承办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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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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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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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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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4、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
承担全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
"三定"规定。 |
耕地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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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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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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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承办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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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指导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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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指导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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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5、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县(区)地籍工作;不动产登记工作。 |
组织并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 |
《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
行政许可服务处(挂"地籍管理处"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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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组织并指导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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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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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指导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
《土地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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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指导县(区)地籍工作。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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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5、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县(区)地籍工作;不动产登记工作。 |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发〔201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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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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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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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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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 |
《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发〔201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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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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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组织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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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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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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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会同市农委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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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指导县(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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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6、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测绘成果,参与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
负责全市测绘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以及测绘市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总则》;《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测绘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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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年度注册(按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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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招标项目备案。 |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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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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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他市级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 |
《基础测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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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社会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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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组织测绘新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应用工作。 |
《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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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全市各种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核和密级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
《江苏省测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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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起草和拟订全市测绘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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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对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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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参与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
"三定"规定。 |
政策法规处 |
由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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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 |
土地利用 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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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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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规定。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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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指导和具体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的有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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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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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土地利用 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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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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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8、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制订、审查和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
"三定"规定。 |
土地利用 管理处 |
由社会组织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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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工作。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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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订和审查工作。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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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负责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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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
《关于建立"四级联动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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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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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初审,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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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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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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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负责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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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9、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地质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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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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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维护全市矿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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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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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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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10、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
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等工作。 |
"三定"规定。 |
地质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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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负责全市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管相关中介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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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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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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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 |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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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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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11、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产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
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地质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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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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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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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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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2、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
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三定"规定。 |
地质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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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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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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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3、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
财务审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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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参与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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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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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负责市国土地资源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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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14、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
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 |
"三定"规定。 |
规划科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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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拟订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