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1、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县区价格管理工作。 |
组织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组建管理风险与效应评估委员会,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价格政策实施风险预估和效应评估。 |
"三定"规定。 |
综合调控处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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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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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性的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措施,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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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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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价格系统综合调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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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县区价格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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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
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研究制定并协调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负责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
"三定"规定。 |
综合调控处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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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定期开展价格形势分析,分析居民消费价格和重要商品价格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困难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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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协调落实和使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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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必要时依法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干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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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必要时依法实施价格紧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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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实施平价商店验收、考核、奖励等工作,指导各地平价商店工作。 |
监测中心 工农价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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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按照法定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牵头制定或者调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价格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目录》。 |
收费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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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照国家、省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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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报制度落实和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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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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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4、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
规范和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监督检查。 |
《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
检查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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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指导价格的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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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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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
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定价格监督检查政策、制度、任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 |
"三定"规定。 |
检查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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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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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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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价格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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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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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6、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
承担省、市下达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 |
"三定"规定。 |
成本监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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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承担省、市下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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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成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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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依据国家、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依法承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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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7、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
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实施价格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
"三定"规定。 |
价格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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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处理、汇总、分析、上报和发布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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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开展价格巡查和专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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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跟踪、调查反馈国家、省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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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和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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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指导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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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8、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开展调解处理。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
价格认定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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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证,按规定收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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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助提请,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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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8、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
接受税务机关的协助提请,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
价格认定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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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税务机关提请,对其有异议的县、区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认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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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展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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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政府重大工程、定调价格等活动过程中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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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认定工作,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