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1、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市长负责制下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监督、指导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实施。 |
"三定"规定。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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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进粮油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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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购销调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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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9号)。 |
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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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以及粮油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制定地方粮食流通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
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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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订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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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定我市粮食流通有关制度及有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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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贯彻执行国家、省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监督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军粮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 |
会同中储粮淮安库、市农发行等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对全市粮食购销进行业务指导和搭建产销衔接平台。 |
"三定"规定。 |
购销调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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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军粮供应业务指导,差价测算和拨付,组织灾区、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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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定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开展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淮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分工,组织协调粮源调度、加工和销售供应等工作。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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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拟订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并监督实施;提出地方粮油储备及收储、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 |
协助承办中央、省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企业初审和和市级储备粮油审定工作。 |
"三定"规定。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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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建议,拟订地方储备粮油有关管理制度,组织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审批、验收确认、有关费用测算。 |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购销调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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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依法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 |
指导粮油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三定"规定。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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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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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和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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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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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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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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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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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6、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指导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
负责粮食行业科技管理和新技术推广。 |
"三定"规定。 |
产业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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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购销调控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