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1、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
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
政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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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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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
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民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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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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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与民族村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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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民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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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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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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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依法保护全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
承担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民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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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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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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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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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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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6、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
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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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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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7、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
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
《宗教事务条例》。 |
政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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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宗教处 民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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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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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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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
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宗教交往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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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