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清单
淮安市民防局职责清单
时间:2015-05-0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体工作事项

相关依据

责任处室

备注

1

1、负责编制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拟订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承担市人防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核、申报管理工作;监督市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指导和监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工程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的报(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管理;负责人防工程地理信息采集、统计工作;组织全市民防(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情报、项目和成果管理;指导县(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战时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

负责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工程处
(行政许可服务处)

 

 

 

 

 

 

 

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事项办理。

4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及平时使用事项办理。

5

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的防护设计审查。

6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工程处
(行政许可服务处)

 

8

1、负责编制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拟订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承担市人防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核、申报管理工作;监督市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指导和监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工程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的报(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管理;负责人防工程地理信息采集、统计工作;组织全市民防(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情报、项目和成果管理;指导县(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战时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

承担人防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乙级、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的资质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13]1号);《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3]2号)。

工程处
(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接省民防局委托职责

9

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委托市人防监察支队(质监站)执行

10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部分委托市人防监察支队(质监站)执行

11

2、拟订防空袭预案和有关民防应急预案,协助完善相关防灾预案;承担民防疏散区域、疏散基地和应急避险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指导全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承担民防(人防)指挥文件、图表、资料的拟制和标绘工作;组织民防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工作,组建民防志愿者队伍;组织人民防空演练;承担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民防应急的组织指挥;拟订全市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和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计划;承担战时和应急情况下的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县(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通信和警报建设工作。

拟制城市防空袭预案。

《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应急指挥处  
(信息通信处)

 

 

 

 

 

 

 

 

 

 

 

12

制定战时人口疏散计划。

13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系统建设计划。

14

负责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

15

制定人防专业队训练计划,检查指导县(区)人防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

16

组建民防志愿者队伍。

17

负责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18

拟订全市民防信息化建设规划。

19

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民防应急的组织指挥。

20

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演习演练。

21

制定民防应急方案,协助完善防灾预案。

 "三定"规定。

22

负责警报管理和通信保障工作。

《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委托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执行

23

3、负责民防(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组织、参加各级各类法制宣传活动,组织组织执法人员培训。

《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24

4、负责起草市民防(人防)相关规范性文

负责民防(人防)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及后评估等相关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25

5、指导监督全市民防(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人防建设欠缴经费的立案追缴情况。

《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26

6、承办市民防(人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受理下级人防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级民防行政复议,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27

7、负责制定市民防(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全市民防(人防)宣传教育计划。

《人民防空法》。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28

开展民防宣传教育"六进"(进党校、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工作。

29

开展民防媒体宣传、广场宣传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

30

8、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民防(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护技能培训工作

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人民防空法》。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31

指导、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实施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32

指导、检查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33

9、检查指导县(区)人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县(区)人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34

10、负责战时组织协调临战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

负责战时组织协调临战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

《人民防空法》。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35

11、组织编制全市(人防)建设规划、计划;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费筹集、使用、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依法筹集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承担市民防(人防)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工作;负责市民防(人防)业务建设和办公经费的保障工作;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市民防(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及清查、登记、界定、租赁工作;负责县(区)人防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战时编报市人民防空作战经费和物资保障计划,做好作战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费筹集、使用、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依法筹集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人民防空法》。

计划财务处

 

 

 

 

 

36

组织编制全市(人防)建设规划、计划。

《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37

负责县(区)人防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8

指导县(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39

负责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含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及清查、登记、界定、租赁工作。

部分委托市人防平战结合管理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