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1、监督、检查淮安市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监督、检查淮安市内防震减灾工作。 |
《防震减灾法》。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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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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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5号)。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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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组织编制淮安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
负责组织编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
《防震减灾法》。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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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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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协调各县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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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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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建立淮安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 |
负责统一规划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
《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监测预报与应急救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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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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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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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提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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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强化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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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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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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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 |
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防震减灾法》; 《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震害防御处、 监测预报与应急救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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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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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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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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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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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承担淮安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江苏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职能。 |
负责灾情和震情速报。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防震减灾法》。 |
监测预报与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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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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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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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
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市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
《防震减灾法》。 |
监测预报与应急救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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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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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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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
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
《防震减灾法》。 |
监测预报与应急救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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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8、承担全市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
承担本市地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4号)。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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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
《防震减灾法》。 |
监测预报与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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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负责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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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组织与实施。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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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负责地震行业标准化和地震计量工作的管理。 |
《防震减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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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 |
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
《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办公室、 震害防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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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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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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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负责拟定防震减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地震科技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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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0、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县区防震减灾工作。 |
领导下属单位。 |
《防震减灾法》。 |
监测预报与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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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指导县区防震减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