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建局职责清单 | |||||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 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议。 | "三定"规定。 | 综合计划处 | |
2 | 牵头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 ||||
3 | 承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讼、法制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 "三定"规定。 | 行政许可服务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 ||
4 | 牵头负责城市园林(道路)挖掘损坏占用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四级等级资质的核准、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三级暂定)资质办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办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建设事项配套绿地指标及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事项办理、燃气工程事项初步设计文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办理。 |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含初审)行政服务项目目录及审批流程等事项的通知》 (淮政发[2004]101号)。 | |||
5 | 2、承担全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工作。 | 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 《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发[2010]208号);《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淮政规[2012]1号);《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淮政发[2009]114号);《关于加快市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淮政发[2007]108号);《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淮政发[2014]132号)。 | 住房保障处 | |
6 | 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其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 | ||||
7 | 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 | |||
8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相关事项。 |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淮安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淮政发[2014]132号)。 | |||
9 | 会同物价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 |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 |||
10 | 3、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 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 | "三定"规定。 | 房屋产权监理处(挂"房改处"牌子)、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 |
11 | 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 ||||
12 | 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 ||||
13 | 4、承担全市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产权监理和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 牵头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 | "三定"规定。 | 房屋产权监理处(挂"房改处"牌子) | |
14 | 指导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 配合省住建厅开展。 | |||
15 | 开展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 |||
16 | 指导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 ||||
17 | 拟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处 | ||
18 | 负责物业管理行业指导与监管。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19 | 参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
20 | 会同财政部门监管专项维修资金。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21 | 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22 | 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与监管。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23 |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彰、奖励。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
24 | 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 | |||
25 | 牵头组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与停车消防技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6 | 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 "三定"规定。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挂"应急办公室"牌子) | 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和市白蚁防治中心具体负责。 | |
27 | 5、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组织市区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 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 "三定"规定。 | 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 |
28 |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 ||||
29 | 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含初审) 行政服务项目目录及审批流程等事项的通知》 (淮政发(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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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 ||||
31 | 组织市区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 《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2号。 | |||
32 | 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 "三定"规定。 | 房屋产权监理处(挂"房改处"牌子) | ||
33 | 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 | ||||
34 |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 | 房地产开发管理处、信息处 | |||
35 | 6、参与编制全市城市规划;牵头编制中心城市建设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与资金需求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编制、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参与重要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和实施。 | 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 《城乡规划法》。 | 城市建设处 | |
36 | 牵头编制中心城市建设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编制、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 "三定"规定。 | |||
37 | 牵头负责市住建局承担的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分解,并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监管。 | ||||
38 | 牵头负责城市化率指标年度考核工作。 | ||||
39 | 参与城建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 ||||
40 | 指导全市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 | |||
41 | 7、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 | 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以及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 "三定"规定。 | 城市建设处 |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 |
42 | 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供水管网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 | ||||
43 | 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行业监管工作。 | ||||
44 | 指导城市地下空间以及地下管线建设工作。 | ||||
45 | 8、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 拟定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全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 "三定"规定。 | 风景资源处 | 市园林管理局具体负责。 |
46 | 指导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47 | 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工作。 | ||||
48 | 指导并监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与建设管理。 | ||||
49 | 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 ||||
50 | 指导县(区)"园林城市(县城、镇)"、"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并负责审核报批的相关工作。 | ||||
51 | 指导全市园林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 ||||
52 | 9、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 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三定"规定。 | 村镇建设处 | |
53 | 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 | ||||
54 |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 ||||
55 | 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 ||||
56 | 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 ||||
57 | 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省重点中心镇的建设。 | ||||
58 | 10、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组织编制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监理、检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拟定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 "三定"规定。 | 建筑业发展处 | |
59 | 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 ||||
60 | 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改革与发展。 | ||||
61 | 负责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 | ||||
62 |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工作。 | ||||
63 | 指导、协调建筑企业开拓外阜市场,发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协调工作。 | ||||
64 | 承担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 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牌子) | ||
65 | 牵头建设和管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 | |||
66 | 参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 | "三定"规定。 | |||
67 | 指导全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招投标、造价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作。 | ||||
68 | 负责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管理。 |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 | |||
69 | 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挂"应急办公室"牌子) | ||
70 | 11、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活动,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牵头开展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 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活动,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 | "三定"规定。 | 城市建设处 | |
71 |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号)。 |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挂"总工室"牌子) | ||
72 |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8号令);《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市抗震办具体负责。 | ||
73 | 牵头开展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 |||
74 |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2000年);《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 | |||
75 | 12、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装饰装修等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 | "三定"规定。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挂"应急办公室"牌子) | |
76 |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装饰装修等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
77 |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 | ||||
78 | 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
79 | 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 | |||
80 | 13、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全市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负责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 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政策。 | "三定"规定。 |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挂"总工室"牌子) | |
81 | 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 ||||
82 | 牵头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工作。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 | |||
83 |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 | |||
84 | 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 | 《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 |||
85 | 牵头负责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 | |||
86 | 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 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和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 ||
87 | 14、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人才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 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 "三定"规定。 | 组织人事处 | |
88 | 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 ||||
89 | 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人才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及执业注册管理。 | "三定"规定。 | 宣传教育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 | |
90 | 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
91 |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与相关资料。 | 《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淮政发〔2006〕74号)。 | 城市建设处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