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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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清单
时间:2015-06-02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相关依据 责任处室 备注
1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定"规定 政策法规处  
2 组织制定全市卫生计生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财务审计处  
3 组织实施医疗设备等集中采购工作。 规划与体制改革处  
4 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处  
5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6 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市直卫生计生单位内部审计和专项审计。  
7 负责指导市直卫生计生单位资产管理。  
8 提出医改、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9 组织编制市本级预算并指导市直卫生计生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与决算,组织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单位编制年度决算。  
10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11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规划和基本建设。 规划与体制改革处  
12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13 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14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基层卫生处  
15 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组织实施国家、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妇幼健康服务处  
16 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 规划与体制改革处  
17 根据国家下达规划指标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发证,承担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工作。 甲乙类设备初审后报国家、省卫计委审批
18 参与拟定卫生计生经济政策,参与制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财务审计处  
19 2、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组织实施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实现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报。 "三定"规定 办公室(信息处)、农合办  
20 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并及时上报。 农合办  
21 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及巩固完善运行新机制的政策,并组织督导贯彻落实。 基层卫生处  
22 拟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 农合办  
23 负责制定全市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妇幼健康服务处  
24 负责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指导,组织实施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  
25 负责指导综合医院产儿科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儿科和妇儿保门诊标准化建设。  
26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推进标准化质量管理。  
27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政策。 基层卫生处  
28 拟定并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推进服务网络建设。指导各地完善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加强监管,组织对有关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制度。  
29 负责制定、完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妇幼健康服务处  
30 负责组织实施妇幼卫生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加强妇幼保健规划、建设和管理。  
31 负责爱婴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32 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 妇幼健康服务处、综合监督处  
33 组织对在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妇幼健康服务处  
34 依法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等妇幼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和监管。  
35 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6 执行计划生育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37 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建设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编报和执行工作,创新药具发放模式,指导基层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38 全面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农村地区实现全覆盖,推进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首诊登记制度。  
39 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40 牵头组织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适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出生缺陷、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  
41 推动乡村卫生机构实施一体化管理,督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巩固农村卫生网底。 基层卫生处  
42 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43 推动全市实施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服务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推动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转变。  
44 开展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务实进修"和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培训。  
45 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全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开展完善运行新机制重点工作调研。  
46 指导各统筹地区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农合办  
47 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监管工作,对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8 负责确定和监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提供及政策执行情况,强化信用等级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  
49 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新农合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50 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51 3、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定"规定 医政医管处、规划与体制改革处  
52 依据省卫计委有关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二级医疗机构的复核评价与评审。 医政医管处  
53 负责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具体实施市管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  
54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55 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专科建设工作,开展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科技教育处  
56 负责非三级医院的第二类医疗技术审核准入。 医政医管处  
57 负责落实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培训基地认定及第三类医疗技术培训工作。 科技教育处、医政医管处  
58 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监督管理。 医政医管处  
59 负责市级质控中心认定及指导督促市级质控中心、质控对象及质控对象挂靠单位工作。  
60 依据国家和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相关指标,实施医疗质量的管理与评价。  
61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制定改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62 依据临床实验室管理规范,指导临床实验室验收、监管工作。  
63 依据院感防控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实施院感专职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医院重点部门落实院感防控措施,实施院感防控质量控制与评价。  
64 指导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的应对与处置。  
65 开展医院消毒供应机构质量管理。  
66 贯彻落实药学管理规范。  
67 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监管和指导抗菌药物管理。  
68 负责指导特殊药品管理。  
69 负责并指导抗菌药物管理。  
70 负责并指导医用高值耗材管理。  
71 负责临床药师培训准入。  
72 参与临床药物试验机构审核。  
73 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74 负责防盲治盲工作。  
75 负责征兵体检、高考体检等工作。  
76 负责医疗广告监测和督查。  
77 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管。  
78 负责医师资格准入。  
79 负责并指导医师执业注册、监管及查处工作。  
80 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多点执业管理。  
81 负责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准入及监管。  
82 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发放与注册。  
83 指导落实护理相关制度和规范,指导护理队伍建设与发展,实施护理质量管理与评价。  
84 负责急救中心(站)的规划与建设,规范管理院前急救市场,指导实施急救人员岗位培训。  
85 负责采供血机构设置审批、监管。  
86 指导落实采供血机构验收评价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87 负责临床合理用血监管及查处。  
88 4、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定"规定 规划与体制改革处  
89 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政医管处  
90 加强医院内部安全保卫。 办公室、医政医管处  
91 依法处理医患纠纷。 医政医管处  
92 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政策建议。 财务与审计处  
93 5、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参与拟订药品政策规定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拟订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政策措施。 "三定"规定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94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省基本药物增补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组织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  
95 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制定基本药物配送、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  
96 组织制定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97 制定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  
98 制定保障药品供应的政策措施。  
99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监察室  
100 6、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研究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提出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定"规定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101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102 制定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项目县的管理,并组织专项督查。强化打击"两非"工作区域协作。  
103 开展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测,定期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  
104 拟定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区创建活动。  
105 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组织实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创建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  
106 7、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拟订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 "三定"规定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107 负责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城镇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及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等政策落实工作,促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有效衔接。  
108 推进全市扎实开展幸福家庭建设活动。推进有条件的县区规范开展科学育儿和青少年健康发展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工作。  
109 8、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和指导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110 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推进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落实,实施相关工作考核评估。  
111 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定点制度,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率。  
112 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统计、动态监测和研究工作,建立并完善全市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重点信息交换情况督查和通报工作,提高网络化协作水平。  
113 9、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规定 组织人事处  
114 稳定和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实施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基层卫生处  
115 引进、选拔和培养高层次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 组织人事处  
116 贯彻落实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117 组织开展初、中、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118 开展新进人员招聘、考录、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  
119 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科技教育处  
120 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121 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推进卫生计生管理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 组织人事处  
122 负责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 科技教育处  
123 10、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制定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 "三定"规定 科技教育处  
124 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战略。  
125 负责市卫计委科研项目、新技术引进评估和科研基地建设。  
126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的基础研究和推广应用研究。  
127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科技教育处、医政医管处  
128 协同市教育局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市教育局指导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 科技教育处  
129 负责卫生计生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并组织实施。  
130 11、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深入开展执法监督和便民维权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 "三定"规定 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131 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2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133 指导监督各地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134 12、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三定"规定 宣传处  
135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136 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计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计生工作。 爱国卫生处  
137 拟订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138 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业务应用信息系统。 办公室(信息处)  
139 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好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工作。  
140 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做好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有关工作。  
141 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人才海外培训及国际合作的机制。 国合处  
142 完成援外医疗队的组队、培训、派出及管理服务工作。  
143 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144 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145 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146 组织实施和推动与境外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开展双边和多边卫生计生国际交流与合作。  
147 13、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 "三定"规定 疾控处  
148 制定并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和接种方案。  
149 制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150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151 指导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52 发布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153 组织开展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评估。  
154 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科研、国内外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疾控处、国际合作处  
155 组织拟订并安排执行疾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预算。  
156 表彰奖励在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疾病预防控制及突发事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疾控处  
157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疾控处、组织人事处  
158 制定市级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指导县区制定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 卫生应急办公室  
159 制定、修订和完善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160 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与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合作机制。  
161 完善市级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和相关制度建设,建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指导县级卫生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  
162 建设、管理卫生应急专家库、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卫生应急队伍。  
163 制定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等,按需配备相关装备并管理。  
164 制定卫生应急储备目录(标准),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并进行管理维护。  
165 制定卫生应急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设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基地,负责市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166 负责全市"120"联网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医管处  
167 推进全市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制定各类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规范。 卫生应急办公室  
168 建立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169 组织全市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推进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70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171 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172 组织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173 负责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政医管处、卫生应急办公室  
174 提升12320卫生热线社会服务能力。 卫生应急办公室  
175 负责重大传染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  
176 14、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制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起草中医药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定"规定 中医处  
177 参与制订中医药扶持政策和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178 指导协调本级和市直中医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组织和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管理和监督市直中医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组织对本级及市直中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财务审计处、中医处  
179 负责本级及市直中医单位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  
180 负责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181 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直中医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182 制定市直中医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市直中医单位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规划与体制改革处、中医处  
183 指导和监督市直中医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处、中医处  
184 制订促进中医药文化发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保护工作。 中医处  
185 组织开展公益性中医药文化科普服务,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品牌,指导中医药文化建设,开展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中医药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186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  
187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188 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  
189 对综合医院等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190 拟订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191 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  
192 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193 承办中医药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94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  
195 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  
196 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  
197 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198 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99 承办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  
200 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201 15、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负责保健对象就诊、重要会诊、抢救的协调和病情上报工作。 "三定"规定 干部保健处  
202 负责突发事件中保健对象的现场救护及医疗抢救的组织协调工作。  
203 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国元首在淮安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 干部保健处、医政医管处  
204 研究制订保健对象健康教育计划,落实各项预防保健工作措施,宣传普及预防保健知识。组织实施健康体检。 干部保健处  
205 负责干部保健医疗专家库专家遴选、增补、培训等工作。  
206 负责干部保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财经制度,加强干部保健经费预算、核算和决算工作,做好定点医院医药费审核结算工作。定期报告干部保健经费使用情况。  
207 指导保健基地医院干部保健相关学科专业人员培训和人才梯队建设。  
211 研究制订干部保健科研计划,指导保健基地医院干部保健科研工作,负责干部保健科研项目的立项、考核工作。  
212 负责干部保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213 16、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三定"规定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214 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爱国卫生处  
215 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16 与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农村改厕工作,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217 组织健康城市、健康乡镇、健康村、健康单位建设活动,负责卫生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  
218 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指导病媒生物防制及达标认定。  
219 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220 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疾控处  
221 17、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追踪评价。 承担涉水产品(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卫生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三定"规定 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222 指导全市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23 承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检,参与重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24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225 负责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26 指导全市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227 组织拟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28 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229 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230 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231 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