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清单 |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 | 组织实施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 | 法规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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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拟定全市质量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 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监督处 | |
拟定全市质量工作规划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九、组织实施) | |
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的质量奖励制度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 | |
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 | |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 |
3 |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订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制订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 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监督处 | |
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
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 | 总局令第13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 |
负责本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 |
负责对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
4 | 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 协助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标准化法》第六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 标准化处 | |
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标准化法》第五条,《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 | |
组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 |
5 |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国家计量制度在全市的执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监督。 |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 | 计量处 | |
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 | |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计量检定 | |
承担省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受理工作和市管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 关于贯彻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苏质技监量发[2008]112号)一、调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权限 | |
监督管理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二章 仲裁检定第六条 | |
协调组织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 |
承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 |
监督管理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6 | 承担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充装、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
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
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
组织对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 | |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 | |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二条 | |
7 | 负责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及服务相关工作 |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 |
负责审核批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
负责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 |
负责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 |
负责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资格认定 | 《计量法》第二十条 | |
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计量法》第十二条 | |
负责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建立核准 | 《计量法》第八条 | |
负责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标准化法》第六条 | |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8 | 负责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组织协调全市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 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管理和食品包装材料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 稽查处 | 行政执法工作已委托稽查支队履行 |
组织全市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
组织协调跨区执法重大案件查处案件 | 苏政办发〔2014〕93号 |
负责市局举报投诉申诉工作 | 苏编办复〔201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