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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事业单位年检制度暨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的通知
时间:2015-01-04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编办发〔2014〕166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文件精神,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转变,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改革事业单位年检制度、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业单位年检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自2015年起,全市统一将事业单位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标记。

    二、改革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制度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时,不再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设立登记改为由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改为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三、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年检、登记制度改革后,为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情况,请各职能部门、举办单位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条例》执行情况监管。举办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严格按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要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并对社会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开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实施细则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加强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协作共治。登记管理机关要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基础,建立完善公民、社会对事业单位履职和公益服务情况的评价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约束作用。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央编办等1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精神,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查验工作,形成监管与服务工作合力。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登记管理机关将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和年度报告定期抽查机制。对偏离公益目标、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业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体事项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上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示材料报送时间。上报材料包括:
    
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3、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年度报告公示的程序。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封面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网上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携带经过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签署保密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1份、《资产负债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及举办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淮安机构编制网"(
http://bwb.huaian.gov.cn/或淮安市编办.政务)年度报告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证书的换发。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事业单位在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
   
凡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的市属事业单位,均应于2014年度报告公示材料上报之后,及时换领新的证书。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或有其他需变更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实施要求。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年度报告公示的意义,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的填写上报工作,事业单位是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举办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法人证书换发等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公示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及时做好举报信息的受理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监管效力。

 

 

 

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