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设立申请材料要求
时间:2014-12-09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材料共有六项:
1、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或复印件。
3、由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开办资金是指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市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拾万元整。
4、住所证明。
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如是主管单位提供的,必须有主管单位出具其无偿提供给你单位使用的书面证明。
5、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6、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