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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变更比对公式
时间:2015-01-23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度年末净资产数-不计入开办资金计算的资金项数-法人证书上开办资金数)/法人证书上开办资金数>20%小于负20%的,都要申请开办资金变更。

 

 

不计入开办资金计算的资金项包括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