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年末净资产数-不计入开办资金计算的资金项数-法人证书上开办资金数)/法人证书上开办资金数>20%或小于负20%的,都要申请开办资金变更。
不计入开办资金计算的资金项包括: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