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非三级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 【规范性文件】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18号)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
市级行使 | 今年省厅刚下放项目,目前尚未办件。详见《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 |
2 | 放射诊疗事项办理 | 【行政法规】 《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49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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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级手术资质办理 | 【规范性文件】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18号)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
市级行使 | 今年省厅刚下放项目,目前尚未办件。详见《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 |
4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办理 |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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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师执业注册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规章】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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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事项办理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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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