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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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时间:2015-06-02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备注

1

企业产品标准

备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
   
第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规章】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
   
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市级

行使

 

2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

标志备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规章】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
   
第二十一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规范性文件】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市级

行使

 

3

审核颁发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

【规章】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0号令)
   
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规章】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按照规定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三)受理有关省属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代码申请,并按照规定审核赋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本省代码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对代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

行使

 

4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规章】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级

行使

 

5

企业、事业单位最高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

行使

 

6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第九条 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

行使

 

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市级

行使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八十一、八十二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限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市级

行使

 

9

标准现行性

确认

【规章】《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规章】《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严禁无标生产。

市级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