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企业产品标准 备案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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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 标志备案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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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颁发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 |
【规章】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0号令)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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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规章】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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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事业单位最高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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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核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第九条 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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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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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八十一、八十二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限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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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标准现行性 确认 |
【规章】《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规章】《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严禁无标生产。 |
市级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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