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证书颁发 |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市级行使 | |
2 |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市级行使 | |
3 | 危险化学品项目"三同时"审查 |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
市级行使 | |
4 | 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审查 |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级行使 | |
5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市级行使 | |
6 | 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备案 |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