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公积金单位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章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二章第十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书副本或者批准更名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工商注销证明、人民法院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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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封存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职工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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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章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三章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自1月1日起按照新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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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积金单位汇缴、补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三章第十九条:单位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原则核定:(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二)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三)单位和职工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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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章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第五章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一章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一章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一章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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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积金单位缓缴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
7 | 公积金提取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在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预留的印鉴。第三十一条: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和相应的提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取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的储蓄账户。经审批不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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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积金贷款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四章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评估,通过房屋登记系统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进行审核,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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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积金贷款担保、抵押登记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第二章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 | 市级行使 | |
10 | 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 |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管理规定》(淮房金〔2012〕45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委托提取还贷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账方式,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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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章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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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积金贷款结清撤押 |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三章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七章第三十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还款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和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注销手续。 | 市级行使 | |
13 | 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 |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办法》(淮房委办[2008]4号) 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商品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所预购商品房办妥抵押权登记且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行为。 第二章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企业和项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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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积金查询对账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查询对账平台,向职工和单位提供公共查询对账服务。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管理规定》(淮房金〔2012〕46号) 第四条:单位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时,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或住房公积金印鉴卡到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查询。第五条: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贷款情况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查询。职工查询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应提供本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第六条: 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可通过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会员,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对记载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对账反馈说明。第七条:职工核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贷款情况的,可通过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或"手机查询客户端",注册个人会员,核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贷款情况。职工对记载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对账反馈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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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积金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08]4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职工人数及其工资、财务报表等相关情况。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四)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对应建未建以及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单位,可在媒体上予以公布,进行公告催建催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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