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物价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收费许可证核发 | 【地方法规】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规章】 《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 第十条: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对领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检审其收费明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收费许可证、财税统票据(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收费财务管理、开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年检,缴纳年检费。凡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财政、税务部门相应停止供应和封存已领未用收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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