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局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行使状态 | 行使层级 | 审核意见 | 备注 | |
1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有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