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 | 备注 |
层级 | ||||
1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级 | |
行使 | ||||
2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级 | |
行使 | ||||
3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登记备案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 市级 | |
行使 | ||||
4 |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 【规范性文件】《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5]541号);《关于下放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审批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13]296号) | 市级行使 | |
5 | 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
市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