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气象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和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设计核准书、竣工图及其说明材料; (二)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 (四)防雷装置的检测合格报告。 |
市级行使 | |
2 |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雷击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第十五条: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农业开发、生命线工程等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的需要进行气象灾害评估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结合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进行气象灾害评估。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市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