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50问(五)
41.对违规单位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违反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处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42.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3.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
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什么是“12310”举报电话?
答:指全国机构编制系统受理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专用电话,是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必要措施。
2005年,为加强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了全国统一的机构编制举报电话“12310”,受理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如需向本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可直接拨打12310;如向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可在拨打12310前加拨该地区区号。“12310”举报受理一般要经过接听、受理、立项报批、办理、审核、反馈、办结、反馈等具体工作流程,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则》。
45.“12310”举报平台受理哪些违规问题的举报?
答:(一)超编进人的;(二)擅自设立机构或者提高机构级别的;(三)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6.什么是机构编制审批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
《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1号)要求:各级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环节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要将问题整改情况列入机构编制审批要件。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中编发〔2017〕1号)强调:对于核查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分别移送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处理。机关事业单位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没有取得成效的,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结合实际暂停办理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经费拨付、人员录(聘)用等事宜。
47.什么是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
答: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则》,对登记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筛查,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受理结果。
48.什么是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终身问责?
答: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49.什么是机构编制离任审计?
答:指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要求,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线索移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予以认定并反馈。对审计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纳入机构编制问题台账全面整改。
50.什么是备案审查?
答:指对报备的事项或文件进行审查。报备机关将有关事项或制定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按程序报有权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依法依规对有关事项或文件予以审查、提出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在机构编制领域,根据《中央编办法规制度制定实施和备案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进行备案审查,及时掌握有关法规制度的制定情况,加强对省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备文件主要从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这几个方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