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案例视窗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小探秘”
时间:2024-05-20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994年,党中央、国务院将“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作为中央编办的主要职责之一。从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开始融入并服务于党内监督大格局,积极发挥职能监督作用。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指动态督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权威性。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

    1.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监督检查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2.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

    3.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对象: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

    2.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3.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

    党委(党组)是否严格贯彻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是否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

   落实机构改革情况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等情况;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继续变相开展工作的情况。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的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

   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

   按照“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

   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统计规定;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更新、报送机构和实有人员信息;是否存在伪造、虚报、篡改、瞒报、拒报统计材料行为;是否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编核准,导致超编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等情况。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

   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追究:

   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

   2.不按照“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

   3.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4.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以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屏蔽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