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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时间:2018-12-26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案情介绍]

  按照《统计规定》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向中央编办报送2008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的时限为2009年3月31日前,但是直到2009年4月10日,H省编办还没有将汇总的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报送中央编办,其原因是L市的数据没有上报,而L市数据没有上报的原因是F县拒不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全市的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无法汇总。

  F县拒不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主要原因是F县编办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编办主任G某心里闹情绪。G某原为F县发展改革局局长,2009年1月,县委将其调整到编办任主任。G某认为自己在发改局时大权在握,到县编办这个只有3个人的小单位,大材小用了,所以对编办的工作采取一种消极抵制的态度。2009年2月,L市编办召开年报数据汇总会,G某拒绝派人参加。2009年3月10日,H省编办向L市编办发放了《机构编制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L市编办务必在3月20日前报送统计数据。L市编办及时将《催报单》传真到F县编办,要求他们务必在3月17日前报送统计数据,但G某以电脑老化、经费和人手不足等理由,仍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2009年4月7日,H省编办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处赴F县对G某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查办。

  [案情分析]

  统一性和时效性是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重点特征。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是对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的全面统计调查,任何一个地区和部门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都会影响全国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的完整性。本案中,G某因组织调整等原因,无客观理由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导致L市编办和H省编办不能及时汇总上报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数据,影响了L市编办和H省编办,乃至全国的机构编制统计年报进程,造成了不良后果和较大损失,应按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六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直接责任者、F县编办主任G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可建议F县委对其实施相应的组织处理。

  2.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H省编办可在全省范围通报查处F县拒绝报送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情况,并责令F县立即上报机构编制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