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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案
时间:2019-03-06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案情介绍]

  G市林业局所属的林业管理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6年8月,编制15名,实有人员15人。L某的女儿在林业局下属的另一个事业单位—林业设计院工作。林业设计院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运转困难,而且下一步还将推向市场,改制为企业。对此,L某想把女儿调到林业站工作。考虑林业站已经满编,市编办不会同意办理入编手续,L某就提前宴请了市编办负责控编审核的综合科科长W某和副科长Y某。在酒席上,L某请W某和Y某帮忙,并给了每人一张4000元的购物卡。在随后的控编审核中,W某和Y某合谋,在《入编通知单》编制数量一栏中将林业站的编制数量填写为16名,实有人员填写为15名,这样林业站就空编一名。然后W某将《入编通知单》报市编办分管副主任G某审批,G某见空编一名,就在《入编通知单》上签了"同意入编",并加盖了市编办的公章。根据市编办的《入编通知单》,市人事局、财政局分别办理了L某女儿进入林业站工作的人事调配和工资统发手续。

  [案情分析]

   1.W某和Y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L某宴请,并每人接受李某一张4000元的购物卡,为L某女儿谋取个人私利,属于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2.W某和Y某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共同合谋欺骗领导,存在共同故意,属于共同违纪,应分别追究责任。

  3.W某和Y某合谋,故意错误填写林业站的编制数量,造成林业站空编一名的假象。市编办分管副主任G某在不知数量有假的情况下签批了"同意入编",不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

  按照《解释》第九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可分别给予W某和Y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