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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案
时间:2020-08-04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案情介绍] 

  2002年H省Z市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时,核定市教育局党政领导职数为1正4副(含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市教育局领导职数没有变动。2008年8月,该局领导班子实际配备了1正4副。2008年9月,Z市市委调整县(市、区)领导班子,将1名县委副书记调整到教育局任副局长,又将市属重点高中的校长(正处级)调任为副局长。2009年1月,Z市市委又将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提升为副局长,教育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3名。另外,Z市其他党政机关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 

  [案情分析] 

  当前,与Z市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相类似的问题在不少地区存在,尤其是市、县两级。各级党政机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对领导职数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一些地区无视这些规定,出于多种原因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影响了党政机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必须坚决予以遏止。 

  本案中,Z市多家党政机关部门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其中市教育局已超配3名,应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进行认定。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可给予Z市市委书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Z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可按照其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应要求Z市委限期消化,并完善相关制度,预防今后出现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