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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案
时间:2020-08-04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G省X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交通局“三定”规定,市交通局内设办公室、基建管理科等八个科室,行政编制2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2007年,根据市交通局的实际需要,市编委为市交通局增加了一个科室和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交通局机关正科级领导职数为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为5名。2009年,市交通局机关搞内部竞争上岗。在开展竞争上岗前,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W某在局党组会上提出为没有副科级领导职数的4个科室各增加1名副科长职位,以调动机关干部参与竞争上岗的积极性,局党组其他成员对此都表示赞同。 

  经过竞争上岗,2009年10月,市交通局机关任命了9名正科长,9名副科长,超副科级领导职数配备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 

  [案情分析] 

  按照G省政府颁布的《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3名以下为1名;4至7名为1至2名;8名以上为2至3名”,X市交通局有4个科室的编制为3名或3名以下,科室的领导职数只能为1名。市交通局机关开展内部竞争上岗,必须在规定的领导职数以内进行。X市交通局通过竞争上岗,任命了9名正科长、9名副科长,超副科长职数配备了4名副科长,属于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该违纪行为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W某和分管交通局干部人事工作的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L某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的规定,可给予W某和L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2.对于超职数配备的4名副科长,应要求X市交通局限期纠正或者逐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