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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离不下编案
时间:2018-08-0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案情介绍]

   L某为J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2006年经建设厅党组研究,L某调任省建设厅下属事业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任院长。在厅党组找其谈话时,L某提出自己不想放弃目前的公务员身份,希望将其人事关系继续放在厅机关。建设厅党组同意了他的要求,让L某兼任城乡规划处调研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建设厅机关。L某就任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后,在省财政继续统发其工资、建设厅继续给予其各项津补贴等待遇的情况下,在建筑设计研究院又参照研究院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领取了报酬。2009年10月,L某"吃空饷"的问题被人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L某就任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后,多领取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

  [案情分析]

  按照J省的管理规定,各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到省编办办理人员编制变动手续,到人事厅办理人事变动手续,然后到省财政厅变动财政工资统发手续。L某由建设厅机关调任厅属事业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应及时办理相关的人事关系变动手续。省建设厅同意L某将人事关系继续放在厅机关的要求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吃空饷"。

  L某将人事关系放在建设厅机关,继续领取财政统发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那么其就不能在建筑设计研究院再领取工作报酬,其参照研究院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领取报酬的做法,属于"吃空饷"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L某违规"吃空饷",多领取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属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按照《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L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责令L某限期上缴多领取的工资、福利等17余万元。

  3.对省建设厅干部选拔和人事管理中违规操作的做法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