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强化部门履职能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打造有为、有限、有效的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职责清单,是指从行政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职责进行直观表述,包括部门职责清单、职责边界两项内容。职责清单由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相关依据、责任处室四部分组成。职责边界由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四部分组成。
第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管制度,强化公共服务,制定出部门职责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市机构编制网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职责清单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职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五条 政府部门职责清单应相对稳定,动态管理。自公布之日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调整。确有特殊需要的,可适时微调。
第二章 调整依据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政府各部门应当对部门职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而职责发生变化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调整部门职责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
(三)中央、省、市机构编制部门"三定"规定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调整部门职责事项或界定部门职责边界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七条 职责清单调整按照部门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征求意见、政府决定、更新发布等程序进行。
部门申请:政府部门依法取消、下放或调整职责事项,应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责调整申请,并提供调整依据、调整后的职责清单。职责有交叉的,要与交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编办对政府部门的调整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调整的依据和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征求意见:市编办征求法制部门和职责交叉部门的意见。
政府决定:市编办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更新发布:市编办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发布调整后的职责清单;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及时将调整后的职责清单"链接"到政务网,并在政务服务大厅予以公布;相关政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报刊等有效载体同时公布调整后的职责清单。
第八条 除年度调整外,确需适时对职责清单进行微调的,事先应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政府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后及时开展审核工作,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在市政府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报刊)发布调整后的职责清单。
第四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职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由市编办牵头负责,具体分工:
市编办负责职责清单的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承担清单调整的受理、审核、报批、公布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职责清单的制度建设,建立上下衔接的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并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核;
市监察局、软建办负责对职责清单的执行进行督查问责;
市考核办、市绩效办负责把职责清单的执行情况列入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评估;
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在政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部门职责清单,提供便民服务。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责清单监督制度。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软建办、市考核办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职责清单的编制、运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清单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政府各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未严格按职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职责清单应调整而未及时调整,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