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涉企、涉车、涉房等其他专项收费清单。未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实施,确保目录之外无收费。
第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清理、审核确认、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清单》和国家、省、市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 收费目录清单主要公布执收单位(部门)、项目编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征收)依据、收费对象(范围)、减免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八条 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通过添加、变更、挂起和废止等方式,依法及时更新。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对新增、取消或停收、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及时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原则上每年在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报结束后,调整一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收费目录清单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新增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较多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放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委托市、县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较多的;
(三) 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实施收费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较多的;
(四) 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公布取消或停收、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较多的;
(五) 中央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录清单涉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较多的;
(六)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市和各县(区)价格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布。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主体网站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并做好新增、取消、减免、降低的收费项目及时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目录清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