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清单管理办法
淮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8-2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管,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清单")管理体系,营造规范、法治、透明的收费氛围,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内容属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和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涉企、涉车、涉房等其他专项收费清单。未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实施,确保目录之外无收费。
第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清理、审核确认、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清单》和国家、省、市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 收费目录清单主要公布执收单位(部门)、项目编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征收)依据、收费对象(范围)、减免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八条 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目录清单通过添加、变更、挂起和废止等方式,依法及时更新。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对新增、取消或停收、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及时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原则上每年在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报结束后,调整一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收费目录清单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新增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较多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放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委托市、县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较多的;
(三) 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实施收费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较多的;
(四) 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公布取消或停收、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较多的;
(五) 中央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录清单涉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较多的;
(六)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市和各县(区)价格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布。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主体网站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并做好新增、取消、减免、降低的收费项目及时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目录清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