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清单管理办法
淮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投资管理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8-2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淮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投资管理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发改办201582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淮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投资管理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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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0日
淮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投资
管理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需进行动态调整时;
(二)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办法需进行调整时。
第三条 前款所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指市政府发布的《淮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清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办法是指我委发布的《淮安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淮安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淮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淮安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单。
第四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及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单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公开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化管理,在我委门户网站上适时进行公布。
第五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及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
(一)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1)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调整)行政权力的;
2)因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省发改委、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3)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调整)行政权力的;(4)其他应当增加行政权力的情形。
(二)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予以清理,取消、下放或调整。 
1)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省政府、省发改委、市政府予以取消、下放、调整的;
2)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 
3)可以整合、转移或下放的;
4)其他应予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内容)及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单的依法取消、下放或调整事项,应在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由行政许可处室提出意见或建议,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及时展开调整工作。
第七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及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单在本委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建立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及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单监督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及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委将依法及时纠正。
第九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设定、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按照《淮安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