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2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不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具体备案方法按照《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2号)执行。
第三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实施办法。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分级备案:
(一)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属管理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申报。备案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投资主体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注册和申报。
第七条 因有商业机密等特殊要求,投资主体可以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八条 对于投资主体在备案系统中所提交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或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予以补齐补正。
第九条 通过备案系统申报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
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由省发展改革委转交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省发改委转交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投资主体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发展改革委对备案结果将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以便省发展改革委在备案系统中确认备案通过或备案不通过。
投资主体可即时登陆备案系统查看项目备案审核进展情况。
第十条 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时,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按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通过备案系统进行项目备案申报时,应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上传相关电子版附件,电子版附件须体现原件的原始面貌。通过备案系统进行项目备案申报的,不需另行报送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提交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向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备案申请时,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报文件、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按照附件2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电子版),或直接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的纸质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应明确主送机关。
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申报文件主送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备案申报文件需用带有投资主体名称的纸张进行印制,并加盖企业印章。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的附件材料电子版文件名应能清晰反应附件材料内容。
第五章 项目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等情况之一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办理程序参照项目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对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若变更后不再属于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应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项目核准相关管理办法重新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已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规办理、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备案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将备案过程、备案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本地实际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规范。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情况以表格形式汇总(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市级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同时予废止。
附件1: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发改投资备〔20XX〕XX号
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名称):
报来《关于XX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文件编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2号),经审核,同意对(项目名称)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
项目单位可凭本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本通知书有效期 年。
淮安市发展改革委(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附件1背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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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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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的国(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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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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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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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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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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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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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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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名称
XX〔20XX〕XX号 签发人:XXX
关于XX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
淮安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淮安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淮发改规发〔2014〕 号)有关规定,现将(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申请表上报你委,请予以备案。
企业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