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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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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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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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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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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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违法拒绝录用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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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
【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规定》(1996年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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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 |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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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6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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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行政处罚 |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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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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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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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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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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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
【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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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介绍童工就业的行政处罚 |
【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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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
【规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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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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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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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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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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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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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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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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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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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同等金额一倍的赔偿,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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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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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用人单位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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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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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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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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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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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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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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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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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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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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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违法行为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而迟延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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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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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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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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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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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未经许可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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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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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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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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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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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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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违法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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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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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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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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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对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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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所涉金额的1至5倍予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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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违反民办职业学校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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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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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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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对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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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违反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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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处罚取缔的规定处罚取缔。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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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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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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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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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拒不执行改正指令、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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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擅自成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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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对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和面向社会组织人才招聘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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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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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开展虚假职业介绍或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开展虚假职业介绍或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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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不按期进行年检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不按期进行年检,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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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未经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未经人才流动机构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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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对无正当理由接收擅自离职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接收擅自离职的人员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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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对擅自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原单位损失。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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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以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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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对不按规定从事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不按规定,从事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管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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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对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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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对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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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对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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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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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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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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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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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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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政处罚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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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对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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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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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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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行政处罚 |
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协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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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对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
【规章】: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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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
【规章】: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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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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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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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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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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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1、《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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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间超过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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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1、《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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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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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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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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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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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女职工产假规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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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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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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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市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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