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权力清单
淮安市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
时间:2015-05-0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粮食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行使  
2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市级行使  
3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市级行使  
4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市级行使  
5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市级行使  
6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市级行使  
7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市级行使  
8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市级行使  
9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市级行使  
10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市级行使  
11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行使  
12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行使  
13 对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处罚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市级行使  
14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级行使  
15 对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实行地方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市级行使  
16 对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市级行使  
17 对未将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将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 市级行使  
18 对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市级行使  
19 对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市级行使  
20 对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市级行使  
21 对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市级行使  
22 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市级行使  
23 对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市级行使  
24 对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市级行使  
25 对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46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市级行使  


淮安市粮食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力类别 行使状态 行使层级
小计 常用权力 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
1 行政许可        
2 行政许可(初审)        
3 行政处罚 25 3 22 市级行使
4 行政强制        
5 行政征收        
6 行政给付        
7 行政奖励        
8 行政确认        
9 行政裁决        
10 行政征用        
11 其他权力(行政服务)        
  总计 25 3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