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民防局行政征收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第三款: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的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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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民防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任何单位或个人 | 市级使用 |
淮安市民防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对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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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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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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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8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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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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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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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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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七)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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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使用 | ||
10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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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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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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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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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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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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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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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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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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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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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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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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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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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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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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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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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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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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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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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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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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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筑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筑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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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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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设施设计许可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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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防护设施许可资质证书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防护设施许可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资质。该设计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 市级使用 | ||
3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取消许可资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使用 | ||
3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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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市级使用 | ||
38 |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无效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 第三十八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无效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得通过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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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第三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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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超于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 第三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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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人防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 第三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人防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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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 第三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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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转包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 第三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市级使用 | ||
44 |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6号) 第三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市级使用 | ||
45 | 对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受聘于多个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
市级使用 | ||
46 | 对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超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市级使用 | ||
47 | 对将人防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二条:对于将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应责令改正,并可对发包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使用 | ||
48 | 对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转包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三十三条:对于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转包的设计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
市级使用 | ||
49 |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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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民防局行政强制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加收滞纳金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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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民防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市级使用 | |
2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及平时使用事项办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报废、改造,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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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询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使用 | |
4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事项办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市级使用 | |
5 | 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的防护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应当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
市级使用 | |
6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设计文件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询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市级使用 |
淮安市民防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行使状态 | 行使层级 | ||
小计 | 常用权力 | 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 | |||
1 | 行政许可 | 1 | 1 | 市级行使 | |
2 | 行政许可(初审) | ||||
3 | 行政处罚 | 49 | 6 | 43 | 市级行使 |
4 | 行政强制 | 1 | 1 | 市级行使 | |
5 | 行政征收 | 1 | 1 | 市级行使 | |
6 | 行政给付 | ||||
7 | 行政奖励 | ||||
8 | 行政确认 | ||||
9 | 行政裁决 | ||||
10 | 行政征用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 | 6 | 6 | 市级行使 | |
合计 | 58 | 15 |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