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权力清单
淮安市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
时间:2015-05-0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力类别

行使状态

行使层级

小计

常用权力

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

1

行政许可

 

 

 

 

2

行政许可(初审)

 

 

 

 

3

行政处罚

34

29

5

市级行使

4

行政强制

 

 

 

 

5

行政征收

 

 

 

 

6

行政给付

 

 

 

 

7

行政奖励

 

 

 

 

8

行政确认

 

 

 

 

9

行政裁决

 

 

 

 

10

行政征用

 

 

 

 

11

其他权力(行政服务)

1

1

 

市级行使

总计

35

30

5

市级行使

 

淮安市物价局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 收费许可证核发 【地方法规】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规章】 《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   第十条: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对领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检审其收费明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收费许可证、财税统票据(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收费财务管理、开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年检,缴纳年检费。凡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财政、税务部门相应停止供应和封存已领未用收费票据。
 
市级行驶  



淮安市物价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市级行使  
2 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市级行使  
3 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市级行使  
4 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市级行使  
5 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市级行使  
6 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市级行使  
7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市级行使  
8 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市级行使  
9 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市级行使  
10 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市级行使  
11 对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市级行使  
12 对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市级行使  
13 对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市级行使  
14 对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市级行使  
15 对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市级行使  
16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市级行使  
17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市级行使  
18 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市级行使  
19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市级行使  
20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级行使  
21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级行使  
22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级行使  
23 对不明码标价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标明价格的;
市级行使  
24 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市级行使  
25 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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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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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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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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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违反行政性、事业型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查处:
   第(三)项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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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委托依据:
【规章】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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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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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市级行使  
33 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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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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