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
权力类别 |
行使状态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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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常用权力 |
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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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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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使 |
2 |
行政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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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21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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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使 |
4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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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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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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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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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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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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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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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力(行政服务) |
1 |
1 |
|
市级行使 |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行使层级
审核意见
备注
1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四条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2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五条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3
对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4
对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束丝、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5
对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6
对无证经营卷烟纸、滤嘴棒、烟用束丝、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7
对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8
对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9
对销售地产地销烟草制品、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规章】《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规章】《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禁止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0
对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1
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规章】《江苏省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2
对销售非法生产卷烟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下搜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3
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4
对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5
对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束丝、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6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束丝、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7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8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19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拍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20
对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21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行使状态 | 行使层级 | 审核意见 | 备注 |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市烟草专卖局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行使状态 | 行使层级 | 审核意见 | 备注 | |
1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有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