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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时间:2019-04-22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要求,近期,四川省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作出全面安排部署。此次改革,四川坚持将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统筹考虑,着力调整管理体制,优化机构编制,确保改革后生态环境机构运转更加高效,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一、着力推进体制调整工作。一是调整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级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级派出机构。二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三是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四是加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明确市县执法主体,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二、着力规范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乡镇(街道)单设或在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牌子。二是加强党组织建设。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所在市(州)党委领导,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分党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党组的领导。 

  三、着力建立完善高效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省级成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决改革面上的重难点问题。各级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统筹谋划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目标绩效考核;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的上下联动,推动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为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