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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委编办全面深化生态环保体制改革 擦亮“生态海东”金字招牌
时间:2020-05-18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委编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牢牢把握青海生态大省发展定位,立足海东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实际,结合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契机,着力优化生态环保管理、执法、监测体制和责任体系,全面规范和加强生态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问题,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擦亮“生态海东”金字招牌。

  优化生态环保管理体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环保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市县(区)生态环保职能统一由市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的气候变化应对、减排,地下水污染监督,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能,统一交由市生态环境局行使,构建职能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保管理体制。

  优化生态环保执法体制。整合全市生态环境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设立海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负责市、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民和、互助、化隆、循化4县派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各自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优化生态环保监测体制。整合生态环境监测职能,统筹配置监测资源和监测力量,设立海东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统一负责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民和、互助、化隆、循化4县派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各自承担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市管为主、条块结合环保监测体制,确保监测、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

  优化生态环保责任体系。建立生态环保领域议事协调机制,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单位部门落实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治理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