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实现政府部分职能规范有序向社会转移,按照《关于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淮政发〔2014〕1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是指将原由政府履行的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转移主体和转移内容
第四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法定职责权限为依据,以社会主体具备的承接能力为前提,按照绩效导向、市场导向、竞争择优、积极稳妥的原则,将有关职能向社会转移。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主要包括:行业内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检验检测,活动组织、管理维护等辅助性工作,涵盖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性质的职能。
第六条 政府向社会转移的职能分为三类:
(一)充分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职能转移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必限定特定主体承接。
(二)适度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职能转移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容易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
(三)非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过高,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只能由特定主体承接。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定机构、组织等。
第八条 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还应该具有全行业代表性,能够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第四章 转移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方式分为公告转移、竞争转移和授权(委托)转移。
(一)公告转移。对充分竞争性事项,职能转移部门应向社会发布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实施该事项的社会主体。
(二)竞争转移。对适度竞争性事项,采取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若干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
(三)授权或委托转移。对非竞争性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转移程序,授权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特定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
第十条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事项。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各项体制改革精神,由市直职能部门提出拟转移的职能,市编办负责组织评估,分批拟定《淮安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市民政局负责拟定《淮安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基本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淮安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上述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制定方案。职能转移部门应当根据转移职能的分类和转移方式等(如涉及购买服务,还应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实施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政府职能转移的方式;对承接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对拟转移的职能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组织实施。职能转移部门应当按以下步骤开展具体职能事项转移工作:
1.发布公告。由职能转移部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有效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分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转移程序等相关内容。
2.报名申请。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向职能转移部门提出承接申请,填写《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申请表》。
3.审核确定。职能转移部门根据社会主体填报的申请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承接主体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核。对于充分竞争类和适度竞争类事项,确定若干个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于非竞争类事项,由转移主体报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确认后,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确定一个社会主体承接。
4.公示名单。在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职能转移部门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移部门应根据《淮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转移职能协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递交市政务办汇总,由市政务办编制《淮安市政府职能转移对接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6.事项交接。职能转移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方式公告交接事宜。
7.资金拨付。由职能转移部门依据预算安排和转移职能协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程序或者一般预算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申请支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部门转移职能事项的预算编制情况和实施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并监管购买服务的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纳入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统筹编制。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转移职能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尚未安排的,可按职能转移相应调整职能部门的当年预算。政府职能转移后,相应调整原承担该职能项目安排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职能转移部门按照转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职能转移相关事项,因没有社会主体提出承接申请或提出承接申请的社会主体无法达到应满足的相关条件而导致职能转移无法实施时,则该职能事项继续由转移主体履行,直到有符合条件的主体承接为止。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办牵头统筹协调,各职能转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编办。起草向社会转移职能政策文件;协调、指导市有关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研究拟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根据职能转移情况适时推进政府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调整和优化;参与审核职能转移实施方案;参与转移职能评估考核工作。
(二)市法制办。对部门转移职能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政务办。公布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和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编制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对接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开展购买活动。
(四)市软建办。对转移主体推动职能转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能转尽转"。
(五)市监察局。对部门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确保转移职能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六)市民政局。配合转移主体评估、审核承接主体中有关社会组织的资质及条件;编制出台市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基本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能力;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预算编制管理、执行管理和监督,参与职能转移重点项目绩效评估;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列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做好转移职能项目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研究完善政府职能转移后财政保障政策。
(八)市物价局。对承接主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收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管理;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组织指导对承接主体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信访,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九)市审计局。对转移职能所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财经法规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十)市发改委。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商会)布局,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
(十一)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努力提高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购买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十二)市各职能部门。梳理本部门职能事项,分析本部门职能运行情况和社会承接能力,大力推动向社会转移职能;掌握本行业中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的情况;按要求制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落实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制定转移职能后的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职能转移事项的绩效评估,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指导下属单位、对口部门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承接职能的社会主体跟踪指导、协调服务和绩效评估,通过考核、测评等方式,对社会主体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确保社会主体对政府转移的职能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第十五条 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职能转移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职能转移部门对转移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参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向社会主体拨付相关费用和项目资金、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项目实施经绩效评价未达到目标的,可按照协议的要求,由职能转移部门责令该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或终止协议;经绩效评价任务已完成,按协议约定拨付相关经费;如部门职能任务发生变化,项目已无存续必要的,核销该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建立诚信档案。职能转移部门要在部门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开社会主体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布执法查处、评估验收等情况,依据履职绩效给予信用评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诚信守法、严格自律、绩效明显、作用突出的社会主体给予扶持和承接政府职能的优先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职能转移部门和承接主体均应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转移职能有关规定,坚持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全面或不及时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转移部门相应作出通报批评、收回承接职能、中止购买服务项目和收回购买服务资金等处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规定;
(二)群众、企业投诉较多,社会反响恶劣;
(三)绩效评估被评为不合格;
(四)组织架构不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混乱;
(五)账目不清楚,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
(六)出具虚假证明、虚假会计报表、虚假评估、虚假鉴证、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市政府部门对社会主体的表彰或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应在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部门网站以及媒体上公示,促使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和管理,提高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等社会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实施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中违纪违法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开展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