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
关于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淮政发[2014]111号)
时间:2015-11-20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关于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淮政发〔20144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政府部分职

能规范有序向社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公众参与,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转变为社会多元参与的格局。

   二、基本原则

  本意见中的政府转移职能,是指转移主体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职能事项,通过一定法律程序,采取授权、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转移给承接主体承担的行为。职能转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政府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应通过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转移给社会主体;同时更应兼顾社会效益和行政效率,按照绩效导向原则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二)市场导向原则。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外,适合由社会主体承担的,均可进行转移,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确立市场的决定地位。

  (三)竞争择优原则。政府拟转移的职能事项,凡可通过市场竞争提供服务的,均应实行公开竞争、优胜劣汰。

  (四)积极稳妥原则。选取操作性强、规范性好、社会承接水平高、检验标准明确的职能作为试点,并根据社会、市场发展情况、监管机制健全程度综合考虑,分批、分期稳妥推进。

   三、对象范围

   (一)转移主体和承接主体。本意见中转移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定机构、组织等。承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社会信誉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承接职能事项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关资质。

  (二)转移职能事项的主要范围。各转移主体应当以自身职能为依据,以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为前提,统筹考虑可转移职能事项范围,主要是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性质的职能。按照竞争性强弱,政府转移的职能事项可分为三类:

   1.充分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职能转移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可以不限定承接主体承接。此类职能事项可通过公开竞争购买实施转移。

   2.适度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职能转移后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容易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承接主体承接。此类职能事项可在限定范围内的承接主体间进行竞争承包实施转移。

   3.非竞争类。即转移的职能事项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过高,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只能由某个承接主体承接。此类职能事项可对特定承接主体进行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实施转移。转移主体可以将某职能事项的部分环节或全部内容转移给承接主体。对于职能事项部分转移的,承接主体就承接部分的职能对转移主体负责,转移事项的法律责任仍由转移主体承担;对于职能事项全部转移的,按照法定授权的有关要求,承接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事项申报。转移主体对职能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并结合自身部门工作特点和社会、市场可承接情况,在征询各方意见基础上,分批明确可转职能事项,填报《拟转移给社会承接的职能事项情况表》,报市编办。首批事项于20149月底前填报,今后每年新增事项于当年6月底前填报。

  (二)事项确认。市编办组织开展对拟转职能事项进行会审,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小组确认同意后,编制年度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首批目录于201410月底前发布。职能事项一旦公布将长期有效,此后每年只需申报、公示新增或变更转移的职能事项,不再申报、公示此前已确认并公示转移的职能事项。今后每年新增目录于当年8月底前发布。

  (三)事项转移。根据市政府所公布的职能事项目录,各转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选择政府采购形式、非政府采购竞争形式或非政府采购非竞争形式(直接申请、直接委托、直接承包),确定承接主体,由市政务办汇总后,形成年度政府职能转移对接目录。各转移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转移协议,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职能转移。如暂无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接当年度某职能事项,则该职能事项继续由转移主体履行,直到有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接为止。首批对接目录于201412月底前形成,今后每年新增对接目录于当年10月底前形成。

   五、职责分工

  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是一项制度创新和系统工程,各地各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加强合作,不断探索实践,协调推进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开展。

   (一)市编办牵头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调研,对拟转移职能进行界定和分类,编制年度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根据职能转移情况适时推进政府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调整和优化。

   (二)市法制办负责转移职能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务办负责代市政府公布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制定承接主体的资格确认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编制政府职能转移对接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转移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活动。

   (四)市软建办负责转移主体履行职责分工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权随责转"。

  (五)市工商局牵头负责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分类编制中介服务机构名册,研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网上平台。

   (六)市民政局负责配合转移主体评估、审核承接主体中有关社会组织的资质及条件;编制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加强对社会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市财政局负责转移职能事项的预算编制管理,执行管理和监督;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列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依法做好转移职能项目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九)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商会)布局,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购买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十)各转移主体负责分析本部门职能运行情况和社会承接能力,统筹考虑本系统可转移职能事项;按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职能转移方案,梳理可转职能,制定相关监督、评估制度;加强对区域内承接主体的业务指导,开展对承接主体履职的绩效评估;指导下属单位、对口部门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六、监管评估

    各部门、社会、行业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

  (一)部门监管。转移主体应明确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和评估体系、办理标准、违规处置内容、日常监管制度等。承接主体在申报时应一并制定拟接事项的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

   (二)组织监督。建立健全由各有关部门、各转移主体、服务对象等多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转出职能事项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为不合格的承接主体,须及时终止转移。

   (三)行业自律。建立承接主体的自律机制。承接主体应订立履职年度承诺书,报转移主体备案,并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转移主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转移职能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适时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职业操守教育,强化能力培养和资格培育。

   七、其他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于各部门不再承担的职能事项(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事项),转由社会和市场自治,政府部门不再介入的,不在本意见规范范围之内,相关部门须按部门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