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5-12-1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各群团组织,市各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的意义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管理性、事务性一般服务事项,依法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培育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来源,提升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㈠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确保供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可交给社会组织承担的政府管理事务性一般服务事项和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强化预算,提高效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本着资金渠道不变的原则,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强化预算的约束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充分竞争的选择机制,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效益。

 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妥善处理与原有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有序调动社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㈡工作目标

 1、科学界定范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政府转移职能工作重点,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设置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

 2、确保服务质量。党政机关等购买主体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制定购买服务计划、方案等,确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服务的需求。

    3、提升支出效益。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服务的供给能力和供给效率,提升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一般服务的主体为市本级所有预算单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市本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都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1、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绿化养护及公共设施管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养老助残、劳动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社会救助、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社工服务、社会福利、精神关爱、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分析、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及服务、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检行评、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职称初审、资质初审与认定、项目评估与验收、技术鉴定、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软课题研究、法律服务、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城乡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宣传会展服务等政府履行职责的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6、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外购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服务承接方条件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两年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组织实施

㈠购买程序。购买主体应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范围内,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的、标准、数量、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㈡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范围、内容和金额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暨公共服务类项目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中,公共服务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因时间紧急、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而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应取得党委、政府等权威部门的书面批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积极探索适宜的购买方式,可以采用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公益承包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承接方。

其他不在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确定购买方式、途径等;

㈢购买主体职责。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数量、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跟踪监管。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㈣社会组织(承接方)职责。服务承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时效。协助购买主体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考核与绩效评价。

七、购买资金支付

购买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申请支付。购买服务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一般预算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申请支付。

八、工作要求

㈠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做好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制度,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指导和监督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2、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针对购买服务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负责或参与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执法监察等工作,核实作为服务承接方的社会组织的相关资质及条件,编制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4、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行为管理与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㈡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及社会监督。

   ㈢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一般项目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特殊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