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您所在的位置:  中共淮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5-12-17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政府简政放权,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我市改革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目标,改革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培育发展措施,构建科学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能力,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把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到2015年,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分工协作、服务完善、监管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全市注册登记社会组织达到3000家。企业、群众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参与社会组织积极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全市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大中小门类建立起覆盖广泛、运转规范、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体系,平均每个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10个以上,广大群众社会组织参与度达到70%,注册登记社会组织达到每万人10个以上,50%以上社会组织获得3A以上等级,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1.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降低注册资金门槛,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中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注册资金认缴制;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办资金不作要求。实施先照后证,在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中,对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对其他需要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实行先照后证。降低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会员数量标准,个人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单位会员降低为10个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降低为20个。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服务品牌形成连锁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

   2.对"四类"重点发展的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制度,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在登记审查过程中,可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应主动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章程、机构、人员等信息通报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培育扶持和管理服务。

   3.完善分级登记体制。实施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层级确定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由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直接登记。对需要以淮安市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经申请,可在市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市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会员来自于两个以上县区,且主要业务活动跨两个以上县区,其中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发起单位应当有5个以上且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市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有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1名以上。市、县区两级登记的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成员必须分别有30名和15名以上注册志愿者。

   4.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离。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党政机关脱钩。现职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基金会负责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与党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严格限制现职公务员在其他类别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并且不得领取报酬。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和合法收入,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

  (二)重点推进四类社会组织快速发展

   1.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引导并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引导、支持企业、公益爱心人士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组建基金会,允许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鼓励其拓展资金募集渠道、扩大公益性支出,提高社会化、专业化运作能力。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创新服务模式,帮助其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策划开发公益产品和项目,为困难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服务。

   2.着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实施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适度竞争,优胜劣汰。以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为重点,着力培育管理规范、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

   3.加大科技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团队的人才、科研优势,大力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科协组织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积极开展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专家荟萃的优势,鼓励和引导科技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科技研发、科技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科技知识普及传播等活动。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承办学术交流、咨询培训、标准制订、项目论证、技术鉴定、资格认证、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评价、人才培养等活动事项。政府的科技投入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向科研类社会组织采购服务。

   4.积极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其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救助、矛盾调解、文化 体育、养老服务、助孤助残、精神慰藉及其他便民利民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着力推进志愿者组织和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建设,鼓励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高校老师、企业家(企业主、企业管理人员)创办、领办、联办志愿服务类和社工类社会组织。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双轨制,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办(乡镇政府)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共用办公场所。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利用社区资源领办社会组织,推动"三社联动"。

  (三)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

   1.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建立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开展的服务项目补助、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运营、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以及对社会治理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奖励等。

   2.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编委办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淮政发〔2014〕111号)精神,按年度编制发布《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授权委托等方式,转移给评估等级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

   3.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当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部门编制发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指导相关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依法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可以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搭建政府购买服务交易平台,每年实施一到两次集中交易采购。购买主体要加强对购买服务事项的监管,建立健全评估验收机制。不断创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支持机制,重点围绕养老服务、心理慰藉服务、助残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救助帮困服务及其他公益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策划设计、组织实施与此相关的公益创投项目,培育一批深受群众欢迎的优质公益项目品牌。

   4.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平台建设。采取"政府牵头建立、专业团队运营"的模式,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突出三大功能:一是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设备、培训、项目、资金等多方位专业支持,促进社会组织的机构孵化、能力提升和项目化运作;二是社会工作促进基地,为社工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辅导、咨询等技术支持,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三是社会组织展示中心,宣传社会组织在开展公益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成果。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运行费用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向参与运营该中心的专业团队购买孵化服务、社工指导服务和宣传展示服务。2015年底前,各县区必须全面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

   5.加大社会组织财税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所涉及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兑现到位。非营利科研机构、老年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税费规费减免、财政补贴、奖励、土地供应等方面与同类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社会组织涉及城市及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用水、用电、燃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收取。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财政、税务部门在符合财税票据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组织申领使用会费票据、捐赠票据和税收票据提供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社会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基金和费用后,尚有结余的,出资人可以从中取得适当回报。

   6.加强专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当地人才工作体系。加大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力度,鼓励社会组织聘用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对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贴。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落实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事项,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

   7.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地位。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参政议政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连接政府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对社会组织先进典型的发掘和宣传,激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积极投身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

  (四)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

   1.提升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好监事会作用,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机制。健全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重点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行由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社会组织实施账务代管制度,降低社会组织财务风险与管理成本。加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社会组织业务开展、工作成效、财务状况、诚信自律等进行第三方评估。发挥等级评估的导向作用,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2.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民政、经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将社会组织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实施社会组织诚信公示和黑名单等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3.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社会组织公共信息披露平台,实现全市登记管理机关、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及时披露社会组织人员机构、重要活动和财务收支等信息,推进社会组织阳光运作、社务公开。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的渠道。

   三、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担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一)参与社会救助,增进社会福利。激发公益慈善类、社会工作类和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志愿精神和公益热情,引导社会组织为困难家庭开展物资援助、精神关爱、捐资助学、医疗救助、创业就业等救助帮扶,帮助困难群众战胜困难、重树信心。支持志愿者组织在助老、助残、助孤、救灾等社区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播撒爱的种子,传播人性光辉。

  (二)参与道德建设,规范社会行为。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类、历史文化研究类、妇女儿童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宣讲历史人文精神、传播传统文化精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提升人文素养、增强道德水平、维护良好秩序。

  (三)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发挥心理咨询类、社会工作类、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优势,为社会公众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为特定群体和易肇事人群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行为干预、法律援助等柔性化、专业化服务,帮助服务对象缓解精神压力、化解不良情绪、控制不当行为、促进社会融入,构建和谐人际环境。

  (四)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区和谐。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自治、矛盾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生态环保、居家养老等社区公益服务,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

   四、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一)建立完善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组成的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民政部门牵头抓好各项改革发展措施的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各行业社会组织监督指导具体制度并抓好制度的执行;组织部门负责完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规范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有关政策和职能转移事项目录;财政部门牵头制订落实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关政策,安排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订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外事部门负责牵头制订社会组织外事活动准则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淮活动管理制度;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成员单位要做好社会组织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登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登记管理机关力量,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配置执法装备,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配足配强执法力量。加强登记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效能。为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服务,根据各地实际和条件,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可设置为"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指导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会组织工作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社会组织的具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联络员。积极开展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创新扶持方式,完善培育机制,促进本行业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成立市、县区两级社会组织党工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创新。进一步落实"双报双推"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载体,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提升党组织和党员从业人员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力。实施"双培"计划,积极将社会组织中的骨干培养成党员,将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