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 场 主 体 告 知 承 诺 书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主体类型:
许可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出版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从事出版行业的市场主体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应先办理如下事项:
一、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咨询。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3、现场核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6、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拟设立的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7、《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表》;
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11、新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音像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3、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4、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咨询。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3、现场核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7、《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
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11、新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电子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