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服务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 场 主 体 告 知 承 诺 书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主体类型:
许可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担保服务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从事担保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应先办理如下事项:
一、担保公司设立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
2、《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工作指引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以下简称"指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基本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实施本项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计算在内。
(4)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2年以上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办理流程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市、县(市)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设立申报、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两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指引"附件。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2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须提供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报告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明(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1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6、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五)其他
1、业务范围的核定。成立不满一年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三)、(四)。其他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的(一)—(四)。增加再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在3亿元以上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增加其他业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经营范围应与许可证正本上相应的营业地址、业务范围一致,其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应为"无"。担保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中增加任何经营业务。
2、验资报告、担保公司和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应由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的在1年内不得提出变更申请,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申请设立的其拟出资股东3年内不得在本省投资担保公司。
4、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参照"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17-83888385 83750677,办理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B035经信委窗口。
二、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
2、《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工作指引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以下简称"指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上年末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年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低于5倍;
4、上年度监管记分85分以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信用级别AA-以上;
5、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6、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办理流程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市、县(市)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设立申报、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两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总公司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省属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拟设地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意函。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总公司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有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12、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五)其他
1、业务范围的核定。成立不满一年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三)、(四)。其他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的(一)—(四)。增加再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在3亿元以上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增加其他业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经营范围应与许可证正本上相应的营业地址、业务范围一致,其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应为"无"。担保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中增加任何经营业务。
2、验资报告、担保公司和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应由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的在1年内不得提出变更申请,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申请设立的其拟出资股东3年内不得在本省投资担保公司。
4、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参照"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17-83888385 83750677,办理地址: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B035经信委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