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护服务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 场 主 体 告 知 承 诺 书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主体类型:
许可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安全保护服务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从事安全保护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应先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2、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向市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发放: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提交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一式两份。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应当附银行入账凭证、银行询证函等材料;验资机构应当提供执业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已经注册的公司变更为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提交最新的验资证明材料或资产评估文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可以兼任,副总经理1名以上)材料:
①股东会决议等决定聘用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书面材料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简历;
④保安师资格证书:在保安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式开展前,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离职或者退役前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原任职单位或服役部队出具证明的除外)、《保安员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及上一年度已经正式开展的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最高等级证书(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签订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保安师资格证书的《承诺书》;
⑤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军队工作经验仅限于现役军人正常退伍、复员、转业;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验仅限于政法系统公务员正常退休、离职;治安保卫工作经验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职务;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仅限于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属于退役军人的须同时出具转业、退伍证书;属于离职公务员的,须同时出具退休证等正常离职证明;属于企业职工的,须同时出具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⑥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本省常住户口人员以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为准。
⑦法定代表人责任告知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当面阅读签字。
4、住所证明材料(附现场照片):集中办公用房(200平米以上)的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用途为经营性用房)及租赁协议(两年以上);集中训练场地(300平米以上)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两年以上)。现场照片应当充分反映办公用房和训练场地整体外观、内部功能区域划分、基本设施等情况。
5、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权证明材料(附实物照片):必要的办公家具和电脑、电话、传真、打印、复印等必备的办公设备;50套以上保安员执勤所需的硬质橡胶棍、强光手电、对讲机等防卫和通讯装备;2辆以上专门用于执勤、监督的小型或中型客车(应当醒目标注公司标志)。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还须具备金属探测设备、X射线检查设备;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还须具备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服务台等设备,以及2辆以上专用先期处置客车(应当醒目标注公司标志)。
所有权证明材料是指购买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证明物权归属(租赁无效)的材料,以股东名义购买的设备应当出具物权移交证明,以股东名义购买的客车应当出具在公司注册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书面承诺。
6、专业技术人员材料:除会计等专业人员外,还应当提供5名以上(不含主要管理人员)的专职保安技术人员材料:
①股东会决议等决定聘用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材料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保安员资格证书:在高级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式开展前,提供《保安员证》及上一年度已经正式开展的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最高等级证书(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签订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高级保安员资格证书的《承诺书》;
④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7、组织机构材料:指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等,应当完整表明公司组织架构,包括所设保安服务、教育培训、装备服装、稽查监督等各个部门名称及负责人名单(部门负责人应当是专业技术人员)。
8、相关制度材料(应当紧密结合公司实际):
①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材料:应当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职责、保安服务的种类和对象、保安服务负责人和区域管理人、保安服务投诉和应急求助方法,以及保安员教育管理规定、门卫值班、巡查规定和保安服务奖惩规定等;
②岗位责任制度材料:应当明确执行巡逻、门卫、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区域秩序维护等岗位的责任,对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治安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及时报告责任,保安员执勤、巡查交接班及登记岗位责任;
③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应当明确保安员招录及聘用规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保安员岗前、岗中培训规定,保安员执勤、考勤规定,保安员违纪、查处规定。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表述为"保安服务",附名称预先核定情况表。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