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和零售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从事出版物批发和零售行业的市场主体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应先办理出版物进口单位设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5、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也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9、新设立企业,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增加进口经营权,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许可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出版物批发和零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