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非食用)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非食用)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准入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
(3)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如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砻谷机、粉碎机、容重器等
(二)个体工商户: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及以上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
(3)具备质量检验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三)现场核查要求
如有必要可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核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仓储设施、检验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也可对经营者提供的检验员、保管员进行询问。
三、办理流程
四、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受理人员审核当场退回。)
2、(1)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增加经营范围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新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会计或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4、仓储证明材料(1、仓容量在500吨以上。2、粮食仓库必须是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3、需提供房产证及复印件、租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磅秤二台或汽车衡一台(提供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证及复印件。)
6、配备持有国家粮食局统一印制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证书的检验员二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粮食保管员不少于二人。(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粮食收购化验仪器及仪器配置表(必备仪器为: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虫害选筛、天平、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砻谷机、粉碎机、容重器。)
8、签订粮食收购承诺书,确保提供材料真实性。
注:以上材料必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2-6条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受理人员审核后当场退回)。
2、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在3万元以上,证明材料为银行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书面证明)
3、仓储证明材料(1、仓容量50吨以上。2、粮食仓库必须专用不得居住或存放其他物品。3、提供房产证及复印件,租借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磅秤一台(提供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证及复印件)。
5、粮食收购化验仪器及仪器配置表(必备仪器为:水分测定仪、砻谷机、天平、容重器。)
6、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仅限于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户,新办的营业执照的不用提供但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签订粮食收购承诺书,确保提供材料真实性。
注:以上材料必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2-6条原件经初审人员核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相关表格留存。
五、其他
各县区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淮安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
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77号 |
0517-87079699 |
清河区粮食局市场秩序科 |
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路8号新区管委会 |
0517-83571123 |
清浦区粮食局商贸流通管理科 |
淮安市城南明远西路6号 |
0517-83515721 |
淮阴区粮食局产业指导科 |
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4号 |
0517-87039017 |
淮安区粮食局产业指导科 |
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52号 |
0517-85934393 |
涟水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
淮安市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17-82389512 |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经济审批科 |
淮安市盱眙县企业服务大厦二楼 |
0517-88200021 |
金湖县粮食局购销调控科 |
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路120号 |
0517-86883764 |
洪泽县粮食局产业指导科 |
淮安市洪泽县人民路26号 |
0517-872862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