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2016-06-29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合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或所在地县(区)安监局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安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企业负责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批准: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3日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合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110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所在地县(区)安监局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所在地县(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安监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行业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承诺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企业负责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5、批准: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区)安监局3日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所在地县(区)安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110
附件下载: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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