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及制品批发和零售
2016-06-29

石油及制品批发和零售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石油及制品批发和零售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持有加油站建设批复的企业在建设批复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和各项验收后,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申领材料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转报到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具文向省商务厅转报。

3、审批:省商务厅审核通过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提交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2、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原件);

3、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5、同意建设加油站的批复(复印件,此批复取得程序参见下文(五)其他2《建设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申报程序》内容);

6、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可不提供,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9、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文件,(复印件);

12、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13、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4、加油站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或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和该批发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5、加油站安全生产、消防、计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水上加油点除上述151116项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

1、加油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岸基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可不提供,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加油船《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其他

1、申请企业在建设批复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和各项验收后,再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材料经地方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具文向省商务厅申报。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建设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由省商务厅制定下发。年度设置计划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的发展数量和选点要求,结合当地城乡交通道路发展、城市化进程、小城镇建设等实际情况,会同当地国土、规划等部门统筹安排(水上加油网点的设置还应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并报省商务厅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年度设置计划应包括新建和拟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年度设置计划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各地首先应在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拟设置网点的位置、类型、周边网点现状等,企业依据公告内容报名提出申请。其次应做好与国土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在主管部门公告后由国土部门按规定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年度设置计划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实施,当年度未能实施的网点如需继续实施的,应纳入下一年度设置计划重新申报。同一网点连续2年列入年度设置计划但均未实施的,不得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申请企业应按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发布的加油站年度设置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迁建的加油站还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等,主管部门应收回拟迁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公示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部门。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按程序及时向当地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加油站申请(原则上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由当地国土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说明);县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具文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具文向省商务厅申报。

建设加油站需要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加油站建设申请表》(原件);

2)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5)省商务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年度设置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6)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年度设置计划公告(复印件);

7)加油站相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自有商服类出让土地,复印件),或者相关土地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8)加油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9)项目所在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现状图(原件);

10)现场勘察表(原件);

11)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建设水上加油点除上述16911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

1)加油船船舶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油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仍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573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4、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转报:受商务厅委托,申领材料经地方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再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审核通过的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四)提交材料

1、《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2、申报材料目录;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原件);

4、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油库建设批复,复印件,此批复取得程序参见下文(五)其他《新建成品油批发油库申报材料》);

5、供油协议(复印件);

6、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9、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1、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2、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3、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4、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5、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6、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1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8、油库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1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2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21、油库位置图和平面设计图(复印件);

22、现场勘察表(原件);

2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2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新建成品油批发油库申报材料:

1、封面;

2、申报材料目录;

3、《成品油批发经营新建油库申请表》(原件);

4、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8、供油协议及供油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0、规划部门许可文件(复印件);

1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12、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1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4、油库位置图和平面设计图(复印件);

15、现场勘察表(原件);

1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

17、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仍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888573

 
附件下载:石油及制品批发和零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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