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和零售行业
市 场 主 体 应 知 事 项 告 知 单
出版物批发和零售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分别办理如下事项:
一、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6、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也可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现场核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要求组织现场核查。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文件;
2、新设出版物批发单位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如开展网络发行业务,请说明情况并注明网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或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申请表》;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从业简历;
7、负责人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说明、出版物销售管理系统软件购置发票或使用合同复印件、电脑购置发票复印件;
9、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已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企业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无违规证明。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二、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所属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开发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辖区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查人员。
(四)提交材料
1、《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表》。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寸照片二张;
5、初中以上文化学历证明;
6、有一定的设备和资金。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联系。地址:翔宇中道150号,联系电话:83908949。
附件下载:出版物批发和零售(部分许可事项前置).doc